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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陳明賢即金安企業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珮妤
本判決不得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金安企業行
 陳明賢
高雄銀行
屏東分行
112年11月30日
66,675元
BIH0092012
傑山企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