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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8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倪文士  
            李東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受款人




(新台幣)

1
黃福環、王燿秋即王耀秋、謝雪娥
87年1月23日
88年1月20日
2,500,000元
臺灣省合作金庫(現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
黃福環、王燿秋即王耀秋、謝雪娥
87年5月4日
88年5月4日
1,500,000元
臺灣省合作金庫(現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