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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040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許秉豐即許春生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4日所發支付命令,債權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主文一關於「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更正為「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規定,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