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218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慧珍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對於本院民國96年5月25日所發支付命令聲請更正,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林慧珍業於112年12月13日死亡,是請補正下列事項:
㈠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㈢應陳報其繼承人為本件之債務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