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5401號
債 權 人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維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信利、劉啟烈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對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9日所發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為裁定性質,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規定,固得裁定更正之。惟支付命令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只以支付命令記載之內容,為決定應否異議之依據,故支付命令之裁定更正,應以從支付命令本身之記載,一望而知之顯然錯誤者為限。(司法院第一廳71年5月10日(71)廳民一字第0353號函司法院第二廳研究意見參照)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將4,500萬元寫為4,500元,就支付命令本身記載觀之,既無從知其係誤寫所載之內容,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遽以裁定更正之,是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