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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819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方石城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日所發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下:
利息: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9,872元
方石城

自民國99年5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122,413元
方石城
自民國96年6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25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
394,365元
方石城

自民國99年5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
122,413元
方石城
自民國96年7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