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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小字第258號
原      告  空軍第一後勤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徐奕鴻 
訴訟代理人  蕭有良 
被      告  三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良梅 
訴訟代理人  倪顯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112年12月2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訂於113年2月20日上午10時15分在屏東簡易庭行言詞辦論程序
  理  由
一、本院前以109年度建字第3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主文所示日期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二審112年度建上字第7號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旨揭裁定裁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