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小字第258號
原 告 空軍第一後勤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徐奕鴻
訴訟代理人 蕭有良
被 告 三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良梅
訴訟代理人 倪顯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112年12月2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訂於113年2月20日上午10時15分在屏東簡易庭行言詞辦論程序
理 由
一、本院前以109年度建字第3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主文所示日期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二審112年度建上字第7號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旨揭裁定裁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