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366號
原 告 灃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信傑
被 告 大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燕如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李倬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111年10月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4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11年10月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並於112年10月11日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取110年度建字第4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電子卷宗想閱無訛,並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10月20日函可參(見本院卷第109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