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575號
原 告 黃榮長
訴訟代理人 黃秋媛
尤挹華律師
被 告 廣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惠正
被 告 王秀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廣德建設公司於訴訟繫屬中,將其所有屏東縣○○鄉○○段000○000○000○號建物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第三人,該第三人未參加或承當訴訟,本件當事人亦未對渠等為訴訟之告知,本院亦尚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4項規定,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該第三人,為此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