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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741號
原 告 徐來春
訴訟代理人 徐麗珠
被 告 泰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嚴倬雲
訴訟代理人 林書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12年4月17日下午3時15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