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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254號
原      告  黃順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滿溢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上列原告與被告滿溢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7,7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