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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422號
原      告  中信國際理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向華 
訴訟代理人  林宇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豪偉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豪偉核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201號),惟被告劉豪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