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保險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釨沄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4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6,8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