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建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宬張即長友工程行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緁宇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珮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8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7,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