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675號
原      告  遠揚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遠  
訴訟代理人  林奎佑律師
被      告  陳淑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112年12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勞上字第32號請求確認僱佣關係存在等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12年12月19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並判決確定,有卷存該院回函可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