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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694號
原      告  楊嘉良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許婉慧律師
            方彥博律師
被      告  昱勝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競甫  
被      告  潘秋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