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694號
原 告 楊嘉良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許婉慧律師
方彥博律師
被 告 昱勝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競甫
被 告 潘秋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