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745號
上訴人即被告 郭祐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賴昱軒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113年3月14日前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書記官 張彩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