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7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育宏
佳宇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長文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陳首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7,4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書記官 鄭美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