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278號
原 告 林助信律師即李峻安之遺產管理人
被 告 林志諺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