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330號
原 告 諾德士金牌運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耀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追風休閒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101號),惟被告追風休閒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