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勞補字第9號
原 告 黃齡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故原告應補繳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廖文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