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小字第293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尚宗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列佑苹(歿)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為民事訴訟法第168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7月24日宣判,然因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3年7月14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可佐,依前揭規定,本件已因被告死亡而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另原告應於收到本裁定後1個月內提出被告列佑苹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繼承人已死亡者,請再提供該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具狀聲明原告法定繼承人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