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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小字第293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尚宗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列佑苹(歿)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為民事訴訟法第168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7月24日宣判,然因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3年7月14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可佐,依前揭規定,本件已因被告死亡而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另原告應於收到本裁定後1個月內提出被告列佑苹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繼承人已死亡者,請再提供該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具狀聲明原告法定繼承人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