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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小字第32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洪正賢 
            江宏立 
被      告  邱金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訂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之宣判期日變更為113年7月29日上午11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宣判期日為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因遇凱米颱風之重大事故,經屏東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113年7月25、26日),爰依法展延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