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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小字第337號
原 告 東元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郭祺閎
被 告 劉文明(原名楊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為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13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