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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小字第4號
原      告  永溙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孟仁 

被      告  THAO  A  SAY  陶阿創(公示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113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00元
二、訴訟費用確定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兩造於109年12月17日簽訂「外勞委託服務契約書」,該契約書第16條規定「乙方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則必須賠償甲方新臺幣3萬元整」,而被告於111年12月8日起即曠職,迄今超過三日等情,業據提出外勞委託服務契約書、勞動部111年12月19日勞動發事字第1112475141函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原告所提前開證據,堪信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前開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告作成。
20日內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