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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小字第43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被      告  蕭明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381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5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3年4月16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49,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81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5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3年3月16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49,按月計收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訴訟費用額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就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如分別以新臺幣46,381元、新臺幣2,08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