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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小字第47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邱慶琳  
            陳漢誠  
被      告  黃智梅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946元,及自民國99年11月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額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7,94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