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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小字第513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      告  林煒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392元,及自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租用行動電話服務,惟因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而提前終止契約,迄今尚積欠電信費37,392元,嗣經原告受讓上開債權等情,業據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門號服務申請書、電信費帳單、債權讓與通知書寄發之回執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已足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行動電話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7,392元,及自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