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小字第650號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訴訟代理人  戴士強  
被      告  王志誠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0元,及自112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48%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112年5月15日透過LINE BANK APP向原告借款50,000元,惟被告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貸款帳務明細、交易歷史紀錄查詢等件為證,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另本院審酌原告請求之利息,高達年息百分之9.48,而近年來國內貨幣市場之利率遠低於該利率,原告並未證明除利息損失外更有何特別損害,認原告請求之違約金顯然過高,殊非公允,爰將原告請求之違約金酌減至1元,較為適當。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