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235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峰群國際包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喬政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高鼎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棋燦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複 代理人 趙英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反訴裁判費新臺幣3,060元,逾期未繳,則駁回本件反訴。
理 由
一、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並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其新臺幣(下同)212,531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212,53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命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