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378號
原 告 黃才銘
訴訟代理人 張均溢律師
被 告 鍾潤金
追加 被告 昆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麗鳳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信宏
陳家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114年1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中關於「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2,185元,逾期未繳則駁回原告之訴。」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1,185元,逾期未繳則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首開規定應予裁定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