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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378號
原      告  黃才銘  

訴訟代理人  張均溢律師
被      告  鍾潤金  


追加  被告  昆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麗鳳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信宏  
            陳家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114年1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中關於「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2,185元,逾期未繳則駁回原告之訴。」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1,185元,逾期未繳則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首開規定應予裁定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