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420號
原 告 陳佳榆(原名:陳素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時於訴之聲明記載請求確認被告所持有如附表(詳附件一)所示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並於事實及理由欄稱本院裁定上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等語,惟原告提出之附件一為債權讓明書,其上並未見有何本票相關之記載,其次原告提出其餘附件二、三,亦無從認定與本票有關,請先予辨明本件係請求確認何種債權不存在,若係本票,請提出本票影本或本票裁定或足資特定本件本票之記載(如發票人、本票號碼、發票日、票面金額等),進而更正本件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補正上述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