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454號
原 告 彭樹珊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王舜信律師
李錦臺律師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訴訟代理人 江明道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