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4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世昌
訴訟代理人 黃裕仁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生通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75,6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5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