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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479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陳佩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未繳足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4日以113年度屏補字第14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為憑,本件起訴係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