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555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吳子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復源、王勖嘉及王晨寧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6日裁定命其應於收受裁定後8日內前補繳,而此項裁定係於同年7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