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洪通澤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牟玉蘭
被 上訴 人
即追加被告 仁和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谷
被 上訴 人
即追加被告 全路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佳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9,4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