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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66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王三仁
被 告 陳桂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