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67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鄭榮平
謝佩容
被 告 羿麟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鞠琮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14年2月13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屏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