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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6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蘇震   
被      告  王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前鎮區鎮東一街406巷5弄2號一樓之2」,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