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黃文潭
上列當事人因與相對人宗億營造有限公司、賈書恒建築師事務所、陸軍第八軍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屏勞補字第7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必備之程式。又當事人聲請迴避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6日以屏院昭屏民善113屏簡聲18號函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繳,上開補正通知已於同年9月30日為寄存送達(至同年10月10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參,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文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