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250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吳子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復源、王勖嘉、王晨寧間因請求清償債務,曾於民國113年4月17日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8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3,525元【計算式:本金493,025元+程序費用500元=493,525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9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