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435號
原 告 許振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哲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827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然依原告起訴時之主張,被告係提供帳戶資料予詐騙集團成員,供詐騙集團以通訊軟體等網際網路傳播方式對包含原告在內被害人散佈虛假之投資訊息而為詐騙,應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規定之適用,暫免徵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