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47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素慧、李瑛珠及其餘姓名不詳之被告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113年11月28日前陳報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請陳報對被告李素慧之債權(算至本件訴訟繫屬前一日時即民國113年8月26日止之利息、違約金及費用)。
㈡請陳報被繼承人李三良之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另原告起訴狀未記載全部,則原告亦應於上開補正期限內,補正全部被告之姓名及住所,又本院已調取本件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在卷,附此說明。
㈢被繼承人王李三良之遺產除有原起訴狀所載之房地外,尚有房屋及存款,有卷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可參,請補正被繼承人王李素慧之全部遺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