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486號
原 告 立勝檢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靜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盛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曾於民國113年8月14日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113年12月12日前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