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50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慶鋒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5,2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