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537號
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汪治銘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將被代位人汪千卉及被告公同共有之門牌號碼屏東縣○○市○○街00巷0號房屋、屏東縣○○市○○街000號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屋),按各公同共有人之持分比例分割為分別所有。查系爭房屋之房屋課稅總現值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5,400元、47,400元,惟房屋總現值或房屋課稅現值均係政府課徵房屋稅等稅捐之依據,並非房屋實際交易價額。原告未查報系爭房屋之客觀價值,以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核算裁判費命原告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查報並補正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併應提出系爭房屋之估價單、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鑑定報告或其他足佐系爭房屋「起訴時交易價額」之事證。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