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71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訴訟代理人 曾妍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世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3年3月8日前向本院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嘉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