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77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賴昱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聖宮間因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曾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113年3月8日前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554元,應繳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2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