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保險小字第2號
原 告 郭書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所列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與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不符,原告應提出該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表,並補正其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甄廷